付子堂 王勇 | “法理”:中国法学与法理学的理想图景
点击蓝字关注本公众号,欢迎分享本文
作者:付子堂,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勇,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4期。由于篇幅所限,刊物在此推送未加注释版本,请广大读者前往本刊物网站下载全文阅读。(责任编辑:朱振、郭建果)
摘 要
作为法理学研究的中心主题,“法理”已获得了法学研究者的共同关注。研究“法理”不仅能勾勒出中国法理学发展的理想图景,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回答“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追问。将“法理”确认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不仅能促进法理学知识体系的重大更新,而且能为论争不断的法理学定分止争,更能促进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良性互动,进一步引导法理学走向实践。但是,将“法理”作为法理学的理想图景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和挑战,法理学界需要在反思与批判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法理”的内涵与外延,探讨将“法理”从概念上升为研究范式的可能性。因此,必须坚定“法理”自信,解除法理学的“身份焦虑”;寻求“法理”的本土资源,树立“法理”中国观;在尊重“法理”自身规律的前提下,重视“法理”的方法论塑造;确立“法理”与“法理学”的实践立场,寻求“法理”发展的多种可能性。
关键词:法理;法理学;法学;理想图景
引 论
时至今日,距邓正来先生提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追问已近十五年矣。虽然邓先生已经故去,但是这一追问却成为中国法学界永恒的财富,冲击和警醒着中国法学界的每一个研究者。回顾近些年来中国法学的发展可以发现,法学界为回答邓先生的这个追问作出了有目共睹的长足努力。法学研究者的付出既为回答“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积攒了底气,也让法学界看到了描绘中国法学理想图景的希望。中国法学是中国法理学的一个上位概念,勾勒出中国法理学发展的理想图景,是促成整个中国法学理想图景的呈现的一个可行路径。从某种意义上说,邓正来先生关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追问也是对“中国法理学向何处去”的思考,回答“中国法理学向何处去”成为了正确回应“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一问题的前提性条件。作为法学研究的基础学科,法理学统筹着部门法学的发展,其是正确回答“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关键。但是,法理学研究者在这一问题上给法学界呈现出来的研究成果却不尽如人意。目前,法理学界对于什么可以成为法理学研究的图景并没有形成广泛共识,甚至有学者对法理学自身也提出了质疑。例如,有学者质疑,“法理学在中国还存不存在”?“中国有没有过法理学”?或者有学者干脆给出了“中国法理学已经死亡”的明确论断。这些质疑有意无意地否认了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对中国法理学的理想图景也就无从谈起了。近期,张文显教授提出的回归“法理”的法理学研究在法理学界甚至在法学界掀起了一股研究“法理”的浪潮,它不仅有力地回应了这些质疑,而且将中国法理学发展的理想图景隐喻其中,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指明了方向。
“法理”是对法理学元问题的一种回应,即对法理学的初始性问题、本源性问题、根本性问题的回应。“法理”具有丰富的内涵、广泛的论域、不同的层次和多重的维度,这些使得“法理”具备了成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中心主题的理论基础。而欲实现“法理”支撑中国法理学甚至是中国法学的理想图景这一目标,就必须对“法理”的概念进行定义式的概括。为此,法理学界召开了专门的学术会议,对“法理”的概念进行了正本清源的研究,形成了关于法理概念的“基本共识”。
“法理”一词的内涵非常丰富,法理泛在,但是极易被泛化。为了进一步明晰“法理”的概念,笔者认为,需要结合已有的关于“法理”的研究成果,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对“法理”进行定义。“法理”即为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法律之原理,从宏观上讲,“法理”即为符合法的精神的法律原理;从中观上讲,“法理”即为符合法的精神的一般法律原理;从微观上讲,“法理”即为可以被直接言明的具有实在表现的具体法律原理。“法理”既在法内,也在法外,既是实存的,又是虚存的。“法理”研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实践无止境,理论研究亦无止境。“法理”支撑着中国法理学的发展,甚至支撑着中国法学理想图景的早日呈现,法学研究者需要从认识论、本体论、目的论、方法论等多个维度,继续探寻“法理”的内涵、价值和意义。基于此,本文试图从法理学发展史的角度出发,进一步阐明“法理”如今才被重视起来的原因,并从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出发,考察“法理”之于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意义与功用,进一步探讨“法理”研究的立场与路径。
一、被遮蔽的“法理”问题
张文显教授在《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一文中,倡议把“法理”作为法理学研究的中心主题,并倡导部门法学与法理学共同关注“法理”。张文显教授指出,这是其在深刻反思“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理学”“中国有没有过法理学”等问题之后得出的结论。中国法理学没有终结,也不会终结,重视“法理”的法理学研究不仅是中国法理学修复其缺陷、实现自身转型升级的重要依托,也是实现中国法学繁荣发展的关键一步。随着这一倡议的实现,中国法学将迎来一个法理的时代。目前,一个关注“法理”问题、研究法治意蕴的学术热潮正在勃然兴起,许多研究“法理”的论文已经出现,法学界研究“法理”的学术会议也越来越多。那么,我们禁不住要问,在此之前,法理学界不关心“法理”问题吗?为什么如此重要的法理学的中心问题一直没有获得重视呢?毫无疑问,在张文显教授提出这一命题之前,法理学研究者是关注“法理”问题的,只不过由于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法理学处于恢复、重建的阶段,基础比较薄弱,且许多难以调和的学术论争相继出现,而法理学界又未能认真对待“法理”,未能旗帜鲜明地讲“法理”,因此,“法理”问题被遮蔽了。
(一)中国法理学基础薄弱
由于发展时间较为短暂,因此,中国法理学缺乏积淀深厚理论的时间和实践要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受历史条件的制约,当时的法理学研究受到了苏联法理学的严重影响,当时的法理学界主要以翻译、介绍苏联的国家和法的理论为主,中国自身并没有形成独立的法理学学科。在1957年之后,法理学研究又受到了严重的干扰和破坏,几乎处于停滞甚至是倒退的状态。直到1978年改革开放,这种状态才得以发生根本性的改变。改革开放使得中国法理学迅速发展。改革开放的40年是中国法理学迅速发展的40年,也是中国法理学恢复、重建的40年。在这40年当中,中国法理学建立起了法理学的研究体系,搭建了法理学的组织载体,拓展了法理学的研究论域,逐步实现了法理学由建构到实践的转向。只不过在这一过程当中,中国法理学虽然逐步摆脱了苏联法理学的影响,但是又过多地受到了西方法理学的影响,中国特色法理学的发展困难重重,甚至出现了“中国有没有过法理学”“法理学有用吗”等针对法理学发展的诸多疑问。
中国法学界对法理学的质疑充分说明了法理学自身发展的不完善性。从发展时间上看,我国法理学的真正意义上的发展时间只有改革开放这短短的40年,而这对于具有明显的经验之学特征的法学学科来说,是十分短暂的。在这一线性的发展历程当中,中国法理学主要是以学习西方理论为主,我们很难找到中国法理学发展的本土资源,这便导致中国法理学尽管获得了快速发展,但却未能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学发展提供作为理论依托和方向的“中国法理学的理想图景”。虽然法理学研究者也一直在追问“中国法理学的理想图景”,但是由于法理学的发展时间较短,经验积累不够,问题没有全面凸显和展开,因此,他们很难勾勒出“中国法理学的理想图景”。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法理学漫长的恢复、重建和发展的历程中,法理学界也试图从多个角度回答这个问题,但是答案并不令人满意。虽然在改革开放的40年中,中国法理学取得了有目共睹的历史性成就,但是,中国法理学事实上仍处于探索阶段,法理学的基础仍然比较薄弱,一些基本理论依然混乱,许多问题仍然没有被厘清。即使在回顾与展望法理学发展40年的今天,法理学内部仍然存在许多新的、值得法理学界重视的问题。由此观之,在改革开放这短暂的40年间,中国法理学一直忙于建构自身,其对“法理”的研究还处于混沌状态,还没有认识到“法理”可以与法律、法治一道,被作为法学的基础范畴,还没有系统地展开对“法理”问题的研究。
中国法理学是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恢复、重建和发展的,其不仅发展时间较短,而且缺乏实践的检验,或者说,还无法有效地回应实践的需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理学研究的重心在于重构自身,在于重建学科体系、搭建组织载体、拓展研究论域等,其主要研究的是法理学必须面对的基本理论问题,例如,研究基本架构层面的基本范畴论、法律价值论、法律方法论、法律社会论等抽象的理论问题,研究在此架构之下的法的本质理论、法治理论、法制现代化理论、法律移植理论等更为具体的法理学基本问题。在中国法理学建构自身的过程当中,有学者提出了中国法理学的实践转向的主张,然而,这一主张却没有获得法理学界的一致认可。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法理学重建了学科体系,搭建了自身的组织载体,拓展了自身的研究论域。可以说,中国法理学实现了由建构到创新的转变,其已经达到了与国际同行共时对话的水平,已经在思想界占有了一定的独立地位,但是,在面对诸如“法理学应该如何回应现实”“法理学有用吗”等疑问时,中国法理学还不能应对自如。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法理学不适应实践的情况会越来越多地被暴露出来。例如,它如何有效地解决法理学内部的论争和有效地指导部门法学的发展,如何回应实践的现实需求,如何为世界法理学作出贡献?为了回应这些问题,张文显教授提倡,把“法理”作为法理学研究的中心主题,倡导部门法学与法理学共同关注“法理”。这一主张不仅使“法理”成为了解决这些在中国法理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钥匙,也使法理学研究者有底气畅想中国法理学发展的理想图景。
(二)法理学界论争不断
中国法理学恢复、重建、发展的40年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是法理学论争的40年。在中国法理学恢复、重建和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具有重要意义的基础理论论争,这些论争不仅满足了法理学建构自身的需要,也在一定程度上开启了中国特色法理学的探索之路。但是,法理学的使命在于为一个时代的法律生活建构一个深广的、一元化的理念世界,统摄、承载法律的有序运动,而在法理学研究出现如此众多纷争的状态下,法理学的这个使命注定难以被完成。中国法理学界频繁出现的论争也将导致法理学的内部不稳定,并且有可能解构已经建成的法理学体系。正是因为法理学内部存在着如此之多的论争,“法理”才迟迟没有被重视起来。改革开放40年来的法理学论争是纷繁复杂的,很难将其一一列出,现仅对个别论争予以举例说明。
在上世纪80年代,中国法理学界展开了关于法的本质的大讨论。法的本质是改革开放以来法学界特别是法理学界一直持续争论的问题。在讨论法的本质的过程中,围绕着法的本质这个问题,又汇集了许多子课题。除此之外,法的本质问题还涉及到了其他一些相关问题,包括法的概念、法的起源与发展、法的作用与效力等问题。法的本质问题总是被反复研究,却又总是被不断更新。到了上世纪90年代,法理学界又展开了关于权利本位与义务重心的论争。随着民主法治的恢复,人们对权利义务的兴趣越来越浓,到了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权利义务问题在法理学界凸显出来。在1989年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学者们在权利和义务都属于法理学基本范畴的共识之下,就权利和义务何者为基石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以张文显、郑成良为代表的学者们主张权利本位论,以张恒山为代表的一些学者主张义务重心论,两种看法各执一端。进入21世纪后,随着法制现代化的推进,人权问题又引起了法理学界的争鸣,特别是在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后,法理学研究者们在先前研究的基础上,对人权的性质、人权的制度表达、人权的形态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讨论和分析。时至今日,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立场之争在法理学界继续上演。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法律与社会科学研究开始登陆中国,中国成为这个学派的新大陆。自2014年以来,中国法学界掀起了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立场之争,除了法理学研究者,各个部门法学研究者也有不同程度的参与。可以说,这是一场影响深远的立场之争,这一论争至今仍在继续。
从这些论争可以看出,法理学界的内部并不平静,但也正是因为有了这些学术争鸣,法理学的知识体系、研究方法、研究体系才得以确立,并获得发展。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上世纪80年代关于法的本质的论争、上世纪90年代关于权利本位与义务重心的论争、21世纪初关于人权问题的论争都是与法理学自身建构问题相关的论争,这些论争还很难涉及法理学的外部问题。在世纪转向之后,法理学的论争重心逐渐从内部转向了外部,例如,关于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论争就可以被视为法理学的外部论争。在法理学的外部论争逐步被打开的过程中,“法理学有用吗”“法理学的能与不能”等问题得到了法理学研究者的广泛关注。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法理学内部产生的诸多论争可以发现,这些理论论争大都是围绕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展开的,虽然这些论争也伴随着对“中国法理学向何处去”的追问,但是关于这一追问,学界始终没有得出科学的答案,也没有哪一个答案获得法理学界的一致认可。可以说,这些论争在一定程度上遮蔽了对应该成为法理学主题的“法理”的讨论。
(三)未能认真对待“法理”
在法理学恢复、重建和发展的过程中,作为最具法理学特征的词语,“法理”从未缺席。如今,“法理”一词更是被广泛使用,无论是法理学研究者,还是部门法学研究者,无论是法律人,还是非法律人,无论是国内法庭,还是国际会议,都广泛使用着“法理”一词。但是,如此重要而又高频出现的“法理”一词却并没有被认真对待。改革开放以来,在法理学的发展过程中,“法理”一词是作为问题的点缀而出现的,法理学界甚至是法学界并没有认真对待“法理”。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法理”的概念混乱。学界经常用“法理”代指法理学,这显见于法理学研究者的论著中,如上世纪80年代的学术著作《“法理”学科应当充实法学基本内容》《“法学基础理论”与“法理”不可混同》。不仅如此,即使在“法理”研究炙热的当下,“法理”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是混乱的。这一点从“法理研究行动计划”需要召开专门会议来凝聚“法理”共识就可以看出。其二,部门法学研究者为了凸显其研究的理论性,经常在其论著中使用“法理”一词,如上世纪80年代的部门法学研究著作《刑法补充和修改中的几个法理问题》《抢劫罪“致人死亡”的法理评析》。时至今日,仍然有部门法学研究者甚至是法理学研究者以“问题+法理分析”“问题+法理探析”的形式命名其论著。其三,法理学研究者常常把“法理”视为一个平面化的词语,而忽视其立体化、体系化的层面。例如,“法理”通常被用来指涉具有法理意蕴的名言、格言、警句等。但是,法理学界只是简单地把“法律的生命一直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等名言归为“法理”,却没有认真分析这些名言的“法理”意蕴为何。其四,法理学研究者缺乏对“法理”问题的深切关怀,鲜有学者提出把“法理”作为法理学的一个范畴来研究,即使有学者提出了这样的主张,该主张也没有引起法理学界的足够重视。
张文显教授明确提出,应把“法理”作为法理学研究的中心主题,并倡导部门法学与法理学共同关注“法理”,使“法理”成为法理学的一个基本范畴,这给法理学界甚至是法学界带来了一个极大的理论认知冲击。张文显教授的这一观点一经提出,就在法理学界引起了强烈反响,一场场围绕“法理”研究的论争在法理学界内部渐次展开。事实上,这场论争不只发生在法理学界内部,甚至各个部门法学研究者对该论争也有不同程度的参与。迄今为止,关于“法理”的形式、“法理”的概念、“法理思维”等问题,学界已经基本达成共识,这些共识的达成使得法理学界甚至是法学界有了一个认真对待“法理”的基本前提。如今,从法学研究者对“法理”研究的回应来看,认真对待“法理”已经成为一个趋势。
二、将“法理”作为法理学理想图景的意义
改革开放的40年是中国法理学恢复、重建和发展的40年,也是中国法理学不断探索其自身理想图景的40年。邓正来先生关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追问指出了中国法学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所暴露出的问题,即未能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制发展提供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学理想图景”。这个追问引发了法学界的大讨论,尤其是激发了作为法学最基础学科的法理学的研究者的慎思。至今,距邓正来先生提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追问已将近十五年,在这十五年中,在这个追问的指引之下,法理学界为寻找中国法理学的理想图景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但是结果却令人担忧。一些中国法理学研究者似乎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他们质疑法理学的存在,甚至有学者干脆作出了“中国法理学已经死亡”的论断,还有一些青年学者试图反思“中国有没有过法理学”。这些思考不仅体现了一些中国法理学研究者的身份焦虑,也有意无意地表现出了他们对中国法理学理想图景的质疑,或者说,他们认为,根本不存在中国法理学的理想图景。张文显教授提出的关注“法理”问题的倡议不仅是对法理学研究者的身份的确信,而且是解决法理学的内部论争、推动部门法学的法理化、描绘中国法理学未来理想图景的一次有益尝试。
(一)“法理”促进法理学知识体系的更新
由于中国法理学并不是在一个健康的环境里成长起来的,因此,更新中国法理学的知识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不断更新法理学的知识体系,中国法理学的“病症”才能被逐渐消减,只有在中国法理学的“病症”消减之后,才能期待中国法理学的理想图景的到来。正确勾勒中国法理学的理想图景,一定是建立在中国法理学不断完善自身、建构自身的基础上的。只有法理学不断完善自身、建构自身,法理学的知识体系才能得以不断更新,法理学界才有底气回应自身向何处去的追问。正是在更新法理学的知识体系、治疗法理学的“病症”的过程中,张文显教授发现了“法理”,提出把“法理”作为法理学研究的中心主题,并提倡部门法学关注“法理”问题。尽管“法理”是法理学的中心主题,但是许多法理学著述事实上却是没有“法理”的法理学。作为法理学的一个全新的基础性的范畴,“法理”的体系化提出对于法理学自身的发展无疑具有重大意义。“法理”概念的提出进一步优化了由张文显教授提出的法理学范畴体系,即由原来的“法学”“法律”“法治”三个基本题域扩展到了“法学”“法律”“法治”“法理”四个基本题域,这使得法理学的范畴体系得以更新,并更为融贯。“法理”范畴的提出不仅是法理学知识体系的一次重大更新,也在一定程度上消减了中国法理学的“病症”,还蕴含了对中国法理学理想图景的期许。“法理”已然成为重启法学理论系统、复燃中华法治文明的精神火种。当然,这并不是说,在“法理”范畴被提出之后,以上的这些期许就会立刻实现,它们的实现仍然需要法理学研究者的共同努力,法理学研究者仍然需要循着张文显教授提出的关于“法理”的长达19项之多的基本问题,去发现“法理”问题,研究“法理”问题,解答“法理”问题。目前,在张文显教授提出“法理”问题之后,已有大批法理学研究者、部门法学研究者投入到了关于“法理”问题的研究当中。据此,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法学界对“法理”问题研究的深入,法理学中关于“法理”的知识一定会丰富起来,并在学者们的研究下不断被更新。在此盛况之下,一个可期的中国法理学的理想图景是可能出现的。
(二)“法理”为法理学定分止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理学在取得辉煌成就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其在一开始就存在的“病症”:中国法理学从西方汲取了过多的养分,却没有及时地将其本土化,这便导致法理学的内部论争不断。首先,中国法理学的法学概念、认识框架、法学方法论等都是从西方汲取过来的,这造成了法理学在微观层面的论争,例如,“法理学”与“法哲学”的一元论与二元论之争(即两者是不是一回事),“法律方法论”与“法学方法论”的一元论与二元论之争(即两者是不是一回事)。这些微观层面的概念尽管已经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澄清,但仍处于论争当中。其次,在宏观层面,关于“权利本位论”“法律文化论”“本土资源论”等研究范式的论争也层出不穷,单一的研究范式已经无法真正支撑起中国法理学的未来。再次,在法理学发展的整体道路层面,法理学是追求实践功用还是理论塑造这一核心问题也愈加凸显,这一问题具体体现为对“法理学应该如何回应现实”“法理学有用吗”等问题的追问。关于法理学的整体道路的论争的最突出表现是2014年以来的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之争。这场论争并不只是发生在法理学界内部,部门法学研究者也有不同程度的参与。迄今为止,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两个学派仍然没有进行多少具有实质意义的正面交锋,由此观之,这场影响深远的立场之争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仍将继续。不仅如此,即使是在张文显教授提出共同关注“法理”之际,仍有学者认为,这是在校正法学的实践转向,这样的主张似乎在暗示,法理学的实践研究过了头。中国法理学向何处去仍不明朗。
在回顾和展望中国法理学的发展之际,中国法理学自身存在的这些大大小小的论争又一次清晰地显现出来。这些论争在给法理学的未来发展蒙上阴影的同时,也向法理学界全面揭示了法理学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同时对法理学界对未来法理学发展的可能图景的谋划起到了一定的警醒作用。在一个时间切面上,如果法理学只有自说自话的各路学说,而无相对稳定、大致认同的价值取向与问题面向,那么就意味着,法理学还存在着内部空洞与外部紊乱的问题,中国法理学的理想图景也就更加无从谈起。基于此,必须改善中国法理学存在诸多纷争的现状,并探索解决法理学的论争的路径。毕竟,思想多元不同于各自为政,多元的思想必须由一元化的价值观予以统摄和引领。正是在此意义上,共同关注“法理”的倡议让法理学界看到了定分止争的希望。共同关注“法理”是张文显教授对“法理学是什么”,特别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的回应,它是对法理学自身发起的一种检讨,是对法理学的问学方式及其学问特质予以重新认识和定位,反映了一个法理学研究者的自觉。作为法之原理,“法理”最具备法理学的特征,进而也就成为了为法理学定分止争的希望。法理学的使命在于为一个时代的法律生活建构一个深广的、一元化的理念世界,统摄、承载法律的有序运动。能够支撑一个时代的法律生活的“法理”一定是与该时代的时代精神相契合的。共同关注“法理”契合了新时代法律发展的精神。宣称以“法理”为法理学定分止争,并不是说共同关注“法理”一经提出,法理学的论争就随之消失了,而是说共同关注“法理”可以把法理学的这些论争逐渐地统合起来,进而形成中国法理学的有特色的学术论争氛围。
(三)“法理”促进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良性互动
作为法学中最为基础的学科,法理学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的特征,应当能够为部门法学的发展提供世界观和方法论上的指引。但是,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尚不清晰的情形下,法律学人都忙于为法学的知识“帝国”开疆拓土,为自己的所属学科划界分封,这便导致学科建制壁垒越来越高,画地为牢的格局逐渐形成。虽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法理学在肯定权利观念、捍卫法治的重要性和辩护法学自身的独立性等问题上的先进性使其一直是法学的主要分支学科之一,但是近几年来,法理学自身也受到了“缺乏实践效果”和“与部门法学知识重合”的双重怀疑,法理学的学科重要性遭到了严重质疑。目前,中国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之间的关系更像是两条平行线,二者在各自的轨道上运行。因此,提倡部门法学与法理学共同关注“法理”有助于打破法学学科间的壁垒,发挥法理学的功用,重塑法理学的信心,促进法学的发展。以“法理”指导部门法学的发展,以部门法学的发展促进法理学的知识更新,并最终形成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良性互动。回归“法理”的法理学研究不仅为法理学的未来发展描绘了理想图景,也将为中国法学的理想图景的勾勒奠定基础。
首先,“法理”使法理学引领部门法学的发展。“法理”范畴的提出不仅将带来法理学的转型升级,而且将引领部门法学的大发展。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区别在于,前者提供的是有关法或者法律的一般性知识,它是有关逻辑理性、历史理性和道德理性的法理论,而后者是与法律规范的某一侧面或者层次有关的具体的操作性知识,它是有关实践理性的理论。因此,更为具体的部门法学的发展离不开更为一般的法理学的引领。而共同关注“法理”的提出将有益于发挥法理学之于部门法学的引领作用。其一,倡导部门法学与法理学共同关注“法理”,为部门法学改进自身问题提供了动力源泉。如果没有法理学的正确指引,那么,部门法学将很难处理好自身存在的诸多问题。作为关于法体系之价值的一般理论,法理学的重要性在于,它是实在法体系依照特定价值作出改进的动力来源。其二,倡导部门法学与法理学共同关注“法理”,将给部门法学带来自身范畴的更新。“法理”是作为法理学的一个基础范畴被提出的,法理学界探究“法理”不免会涉及到部门法学,而部门法学的研究也不免会涉及“法理”问题,这意味着,研究“法理”问题不仅会促进法理学自身范畴的更新,而且会促进部门法学的知识的拓展。其三,“法理”有助于部门法学指导司法实践。理论与实践脱节是中国法学研究的一大缺陷。尽管近年来法学研究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是与中国法治实践的实际需求相比,中国法学对法治实践的贡献却明显较弱,法学对法治实践的影响力也有所衰减。部门法学是法学理论中与法治实践联系最为紧密的法学学科,然而,近些年的一些部门法学著述虽然紧贴法治实践,但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部门法学的理论性。关注“法理”的部门法学研究有助于打开法学理论与法治实践的联系之门,与法理学共同关注“法理”是部门法学更好地解决其面临的实践问题的不二选择。
其次,“法理”使部门法学有助于法理学知识的更新。倡导部门法学与法理学共同关注“法理”,不仅可以使部门法学自身的知识得以更新,而且可以使部门法学在自身知识更新的基础上,促进法理学知识的更新。作为法理学的一个新范畴,“法理”对于法理学自身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以“法理”的普遍性程度为标准,可以把法理类型化为“普世性法理”“共同性法理”“差异性法理”和“间性法理”等。这些不同类型的“法理”又可以有多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如词语、概念、谚语、格言、命题等。“法理”自身十分复杂,“法理”的发现、提炼和运用也十分困难,由此推之,研究“法理”将是法学界的一项共同的系统工程,离开部门法学对“法理”的研究,法理学自身的“法理”研究就缺少了素材之源、用武之地。其一,部门法理学研究是对法理学研究对象的延伸。尽管法理学更重理论,而部门法学更偏实践,但是在部门法学中,也存在部门法理学研究,它与法理学研究之间有很多相通的原理。部门法理学研究只是将法理学的一些原理“下移”而已,这种“下移”突出地体现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下移。可以说,每个部门法学都有自己的“法理”,都有法学理论的支撑。因此,部门法学对“法理”的研究有助于深化和拓展对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法理”的研究。其二,部门法学研究有益于对“法理”的发现和提炼。要获得具有跨文化适用性和普遍解释力的“法理”,单单依靠法理学自身是不可能的。“法理”不会自然而然地出现,它是需要被提炼和发现的。一切知识的获得都离不开实践,“法理”知识的获得亦是如此。相较于法理学,部门法学与法治实践的联系更为紧密。借助部门法学对“法理”的研究,如从部门法学的案例、判例中发现和提炼“法理”,法理学能够获得更多的“法理”资源。不仅如此,通过部门法学来研究“法理”,不仅能促成部门法学理论体系的更新,而且将有助于法理学理论的发展。其三,部门法学的法学实践可以被用来检验法理学所提供的“法理”的科学性。被法理学发现和提炼的“法理”要经得起实践的检验,才能成为真正的“法理”。部门法学的研究不仅可以从理论上检验法理学之“法理”能否在理论上给予部门法学指导,而且可以在实践中测试法理学之“法理”的科学性,涤除假“法理”,获得真“法理”。
再次,“法理”彰显了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实践性。法律、法治、法理是法学的三个基础范畴,它们既是法学的逻辑起点,又是法学的全部展开。法学就是法律之学、法治之学、法理之学。将“法理”作为法理学的核心概念和中心主题,既可以使法理学真正回归“法理之学”的学术本质,也可以使法学的各领域在学术体系内具备价值依归和理论依据。“法理”不仅是法理学的范畴,也是部门法学的重要研究对象,只有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一道研究“法理”,法学研究的科学化、现代化才可能实现。其一,“法理”使注重理论研究的法理学在逐步转向实践的过程中不至于丧失自身。法理学习惯于自视清高地从事“形而上”的理论研究,而轻视专注于具体法律工程设计即法律制度建构等“形而下”的法治实践。研究“法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法理学与法治实践的联系,为建构中国法理学的实践性奠定了基础。其二,“法理”使轻视理论建构的部门法学在保持自我的情况下提升了理论水平。部门法学习惯性地偏安于具体的法律制度建构,而不满于法学理论的空洞、抽象和无用,极易忽视对法学理论的提炼。研究“法理”能使部门法学在关注法治实践的同时,又不至于忽视理论提炼。因此,法理学与部门法学共同关注“法理”,既能使法理学和部门法学各自回归自己的特性,又能共同推进法学的发展。注重实践的法学研究需要作为一个整体的法学,之前法理学研究和部门法学研究之间的“平行世界”应该被打破。但是,强调法理学与部门法学共同关注“法理”并不是要求法理学研究和部门法学研究放弃自身的特性。法理学仍需坚守自身,其可以为部门法学的某些根本难题提供一些基本的理论支持,但同时也应该对自身诊断与解释能力是有限的具有理论自觉;部门法学也要明白,其应有自己的问题依归,而不能全然依赖法理学来为其解决困难。
三、以“法理”实现中国法理学理想图景之路径
作为中国法理学的中心主题,“法理”饱含着张文显教授对“中国法理学向何处去”,甚至对“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思索。这一思索对于推动法理学甚至是法学的发展是意义巨大的,它在一定程度上描绘了中国法理学甚至是中国法学的理想图景。但是,法理学与部门法学共同关注“法理”并不会自然而然地勾勒出中国法理学甚至是中国法学的理想图景,要想勾勒出中国法理学的理想图景,需要以张文显教授提出的“法理”的基本问题为指引,去发现“法理”问题,研究“法理”问题,解答“法理”问题。这就需要中国法理学从反思自身出发,从不同的角度去寻找研究“法理”的钥匙,进而勾勒出中国法理学甚至是中国法学的理想图景。基于此,笔者认为,应坚定“法理”自信,解除法理学的“身份焦虑”;培育“法理”的本土资源,树立“法理”中国观;尊重“法理”自身的规律,重视“法理”研究的方法论塑造;确立法理学的实践立场,从多种途径夯实中国法理学的“法理”根基,进而实现法理学的转型升级,以此勾勒中国法理学甚至是中国法学的理想图景。
(一)坚定“法理”自信,解除“身份焦虑”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无论是法学界内部,还是法学界外部,仍然对法理学的发展产生了这样或者那样的不满,法理学的重要性被严重质疑。这样的现状引起了法理学研究者的诸多省思。在宏观层面,他们提出了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立场之争,“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本土资源论”“法律文化论”等理论模式之争。在微观层面,他们则提出了“法理学”与“法哲学”的一元论与二元论之争(即两者是不是一回事),“法律方法论”与“法学方法论”的一元论与二元论之争(即两者是不是一回事)。这些论争显示出,法理学研究者试图通过宏观的大修大改或者微观的小修小补,来寻求中国法理学的发展道路,进而确立法理学的自信。毋庸置疑,经过法理学研究者的共同努力,法理学获得了有目共睹的长足进步。然而,这些宏观或者微观的论争却又加剧了法理学自信心的缺失。近期,有学者提出了“中国法理学已经死亡”的明确论断,还有一些学者甚至反思“中国有没有过法理学”。这些怀疑充分地说明了法理学内部的自信心的丧失,法理学界出现了过分的“身份焦虑”。这种焦虑集中体现为法理学研究者因过分希望其社会治理者的身份被认可而衍生的政治焦虑,因过度移植西方法理学而导致的“国别”身份焦虑(即中国目前的法理学是中国法理学还是西方法理学),因基本概念的混乱而诱发的对学科独立性的质疑。虽然研究“法理”会给不自信的法理学带来希望,但是“法理”却不能在法理学缺乏自信的情况下获得充分的研究。
中国法理学正以其得天独厚的特征,跻身于世界法理学之林,中国法理学的生命没有终结,也不会终结。尽管中国法理学一开始是在一个不健康的环境里成长起来的,但是作为法理学中心主题的“法理”的提出使我们相信,法理学的“病”总有被治愈之时。认真对待“法理”让我们看到了祛除法理学之“病”的希望。法理学研究者应在树立自信的前提下研究“法理”,而获得充分研究的“法理”也能促进法理学的自信心的增长。法理学界应以“法理”这一法理学的基础范畴的提出为契机,认真对待“法理”,从“身份焦虑”的泥潭中逃离出来,重塑法理学的自信,进而实现法理学的他信。只有在法理学保持自信的前提下,“法理”才能获得充分的研究,也只有在提炼“法理”、体现“法理”、掌握“法理”之后,中国法理学才能成为名副其实的法理学,实现真正的转型升级。
(二)培育“法理”的本土资源,树立“法理”中国观
“法理”是一个民族的法律智慧的结晶,积淀着一个民族深层的精神追求,代表着一个民族独特的精神标志。“法理”研究的答案在本土,而不在西方。“法理”并非一个本土概念,它也是一个“舶来品”。但是“法理”又与法理学中的其它“舶来品”不同,在西方法理学的领域内,并没有一个统领性的“法理”概念。西方关于“法理”研究的这种不健全的现状为中国“法理”的本土化提供了空间,甚至中国“法理”的本土化可以反过来为西方法理学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中国法理学病症不止的一个原因就是其把目光过多地投向了西方,而其自身的主体性则随之丧失。法理学界应以此为戒,力求结束受“西方现代性范式”支配的时代。因此,欲将“法理”作为法理学的中心主题,法理学界需要树立“法理”的本土化观念,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指引之下,深入挖掘和发现我国历史传统中与“法理”有关的本土资源,并立足于当下的法律制度及其运作实践,将“法理”研究植根于深厚的历史与现实基础之上。
中国既复杂又丰富的社会事实为“法理”的研究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只有从中国的经验出发,才有可能发现真正的中国“法理”。“法理”不是被发明出来的,中国的“法理”要从中国的社会事实中去寻找。注重“法理”的本土资源积累意味着,不仅要从历史中去寻找“法理”的本土资源,而且要从现实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的法律制度中去寻找“法理”的本土资源。我国古今的词语、概念、谚语、格言、命题等都蕴含着丰富的“法理”资源,例如,中国传统文化一直强调天理、情理、事理与“法理”的融通;民国时期的“法理”虽有“条理”“理法”等不同的称谓,但已经成为被普遍使用的法学范畴。这些资源都为“法理”的本土化研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需要说明的是,强调“法理”研究的本土性并不意味着“法理”研究不需要西方法理学的资源,而是意味着,在研究“法理”时,要树立“法理”研究的中国观,以中国为主体,以中国为出发点和归宿,不跟随外国的研究亦步亦趋。“法理中国”的实现有赖于对中国法理学的主体性的构建,并且这种主体性的构建取决于中国法理学如何面向中国的场域来寻求“法理”。法理学界应当展现“法理”研究的主体性,以培育“法理”的本土资源为主,在充分吸收“法理”之本土养分的基础上,借鉴和吸纳西方古今“法理”文化的精华,立足于中国的需要,确立中国法理学的追求。
(三)遵循“法理”自身的规律,重视“法理”的方法论塑造
欲实现“法理”支撑中国法理学理想图景之目标,就要在遵循“法理”自身规律的前提下,寻找发现“法理”、提炼“法理”的方法。因此,必须注重“法理”自身发展的规律性,树立发现“法理”、提炼“法理”的过程性观念,稳步实现“法理”与法学范畴的对接,最大限度地发挥“法理”的功能。在当下,中国法学界对“法理”的研究还没有全面展开,对“法理”一词的误解和误用比比皆是。法理学界自身也仅仅处于“法理”研究的初步阶段,距离张文显教授提出的让“法理”成为法治中国的内涵、迎来中国法学的法理时代这一目标之实现,还有很长的一段路程要走。因此,为了让“法理”成为中国法理学的理想图景,法理学研究者必须遵循“法理”自身的规律,重视“法理”的方法论塑造,不仅要寻找发现“法理”、提炼“法理”的方法,还要尊重“法理”研究的过程性,把“法理”研究作为法理学的一项事业来对待。
“法理”问题极其复杂,研究“法理”将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因此,必须在尊重“法理”自身规律的前提下,重视“法理”的方法论塑造。其一,运用传统意义上的法律方法论来研究“法理”。法律方法论是研究法律解释、法律思维、法律逻辑、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之学。它是法理学沟通部门法学与法治实践的关键桥梁,不论是“法理”的发现和提炼,还是检验“法理”科学性的法治实践,都离不开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论证、利益衡量、漏洞补充等具体的法律方法论的指引。法律方法论不仅是一种关于理解的学问,还是一种反思性的学问,其反思性的思考方式预设了解释学的解释间距,有利于在法理学界形成关于“法理”的共识。因此,要使“法理”成为中国法理学的理想图景,就必须用法律方法论来塑造“法理”,以期在法学界形成“法理”共识,探究“法理”功用之实现。其二,注重发掘“法理”研究的一般方法。在发现“法理”时,需要注重对概括、提炼、思辨批判、分析、体系化和金句表达等方法的运用。“法理”最为常见,也最为不常见。之所以说其最为常见,是因为人们经常有意无意地使用“法理”;之所以说其最不常见,是因为“法理”不会主动呈现在人们面前,它需要被发现。“法理”经常蕴含于谚语、格言、命题、论述、判例、案例、故事等载体之中。发现“法理”的工作必将是琐碎的,注重发掘“法理”研究的一般方法对于应对如此繁琐的“法理”发现工作是十分有利的。其三,注重多种“法理”研究方法的结合。作为法理学的中心主题,“法理”是非常复杂的,其地位需要从多个方面予以澄清。因此,必须注重多种方法并举来研究“法理”、澄清“法理”。
(四)确立“法理”与“法理学”的实践立场
“在法理学中除非出现严重的功能失灵与误入歧途,则不可能存在无实践基础的理论或者无理论基础的实践。”“法理”研究不仅依赖于自身的实践,而且依赖于整个法理学的实践转向。在回应“中国法理学向何处去”的过程中,已有诸多法理学研究者提出了法理学研究的实践转向,但是这一提倡却没有获得法理学界的广泛认可。即使是在张文显教授提出共同关注“法理”之际,仍有学者认为,“法理”的提出是为了校正法学的实践转向,可以说,这一主张既是对法理学的实践转向的质疑,也在一定程度上误读了张文显教授提出将“法理”作为法理学研究的中心主题的用意。转向实践的法理学研究不仅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理学取得的成就,也是未来中国法理学发展的重要趋向。“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法理”研究要扎根于中国大地的法治实践,贴近实在法,贴近法律实践问题,贴近人类生活本身。只有贴近中国生活实践的“法理”才具有绵延不绝的生命力。中国法学应该是中国社会需要的法学,是中国民众需要的法学。中国法理学只有转向实践,才能使“法理”既从实践中来,又到实践中去接受检验,如此,才能获得民众需要的、经得起实践检验的“法理”。当前,中国法理学内部正在兴起一种注重用认知科学的实验方法来研究法律问题的法理学研究潮流。这种注重实验方法的法理学研究方式打破了传统的形而上学的法理学研究方式,对于“法理”的研究是非常有利的。“法理”研究的实践立场要求,在整个法理学转向实践的背景下,确立“中国问题”导向,以民众的社会需要为立足点,以更为具体的研究方法特别是实验研究的方式,在实践中发现“法理”,提炼“法理”,运用“法理”,展现“法理”的中国性。
点击二维码关注法制与社会发展微信公众平台